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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孕妇死亡 处置不当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2 11:10:45


     本网讯(通讯员 徐芳)   胎死腹中本已哀,医院处置不当又致孕妇死亡。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医疗事故案件,由被告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5000元。

    2011年5月25日凌晨三时左右,原告周某因妻子张某即将临产,就近将妻子送至镇卫生院检查。镇医院认为胎儿可能已死亡,于是叫其转上级医院救治。当天早上五点三十分左右,原告将妻子送至瑞昌市某县级医院检查,经该院彩超检查,诊断为晚期妊娠(胎死宫内)。此后近五小时,被告瑞昌市某医院未对张某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致使张某病情加重恶化。当日上午十时,医院才对张某进行救治,但已无效。于是被告又将张某转至九江某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张某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经江西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医疗事故,被告瑞昌市某医院对此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以上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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