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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车后偷配钥匙盗窃车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14:15:3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车后偷配车辆钥匙,然后盗窃车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曾某亮从高安市赤土板路梁某租车行租得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在宜春圆盘处,曾某亮以400元价钱为该车配备了一个钥匙,准备将车归还租车行后,好用配好的钥匙再将车盗走。3月21日,曾某亮发现该车停放在德亿广场,直接将该车盗走。后曾某亮更改了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3月26日下午,曾某亮将该车开到高安市侠客行汽车服务店更换地皮时,被车主罗某发现,曾某亮见被车主发现就溜走了。该车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500元。 2、201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曾某亮在新余利用王某的驾驶证,从新余市永祥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曾某亮将车开至宜春,以600元价钱为该车配备了一个钥匙。5月4日凌晨,曾某亮来到新余市青年路极速汽车美容中心旁,用配好的钥匙将自己之前租赁过的丰田锐志车盗走。该车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亮共作案二次,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9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归还了失主,未造成损失,且曾某亮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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