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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2-10-15 10:09:04


     本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   河南确山县瓦岗镇村民易某与李某,今年夏天因打架一事发生纠纷。两人虽经村委、派出所、镇政府多次协商,却一直达不成和解。易某遂将李某起诉到确山县人民法院。该院竹沟法庭受理后,很快决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开庭当天,原告易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0月1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作为案件的主体和主要当事人,应当依法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尤其必须依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本案原告易某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法院传票传唤后,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此规定,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因此,起诉者(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而且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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