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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替友担保贷款不料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5 10:13:50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碍于情面,田某为朋友韩某为担保,在韩某拒绝偿还时,为韩某代为偿还。但在追偿时,遭遇了一系列麻烦。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韩某给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2011年6月11日,由原告田某担保,被告韩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25日。借款逾期后,李某向原告追要,原告代被告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损失1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偿还,甚至打起了“游击战”,多次未果后,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连带保证人,有李某出具的收到条,可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5万元的事实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借款期满之日即2011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15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不要仅仅因为碍于情面还款,要注意今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于追偿,要在代为还款时与真正的债务人达成好协议,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等,并形成书面证据,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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