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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借贷30万无力偿还不能作为不还款理由
发布时间:2012-10-15 10:12:01
本网讯(通讯员 朱小勇)
借了30万元,到期后却没有偿还。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左某某、袁某某归还原告某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被告汪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5月18日,被告左某某、袁某某、汪某某与原告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左某某、袁某某二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并约定了违约金、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事项。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左某某、袁某某借款30万元,由被告左某某、袁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汪某某在借条上签署“同意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左某某、袁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已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左某某辩称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困难,不能作为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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