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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诈骗后积极退赃获免罚
发布时间:2012-10-15 14:25:47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杨华卿)
两男子以入股“中华民族资产解冻”投资的形式诈骗,被抓捕后积极退还赃款,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张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曾某,广西容县人,被告人张某,广西平南县人。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曾某、张某伙同他人以入股“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唐、宋、元、明、清历代民间遗产)”投资的形式,每入股一份要交人民币2260元。入股后每月有生活费领取,在南宁市、北海市各分给房子一套、分给宝马牌小汽车一辆,在每20年后再发放人民币400万元的诈骗手段,对入股人只给回生肖牌和玉镯做信物,作为日后领取生活费、房子、小汽车之用,骗取他人的信任。被告人张某在平南县范围内进行诈骗活动,并将诈骗所得共29380元拿到被告人曾某家,再统一交给上线。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分七次骗刘某投资入股“中华民族资产解冻”15820元。201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骗卢某投资入股“中华民族资产解冻”9040元。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骗江某投资入股“中华民族资产解冻” 452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的亲属代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380元分别退出至本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张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曾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张某罪行较轻,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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