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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因朋友借钱作担保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0-15 15:05:25


     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借钱不还,借款人与担保人共担责。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方某归还原告许二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许一对被告方某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方某是被告许一的好友。2012年1月,方某要买房子但是其首付还差15000块钱,所以想着跟好朋友借借看。方某找到许一借钱,但是许一刚好做生意周转,手头有点紧,遂找到其弟弟许二,许二比较富裕,在许一的保证下,许二把钱借给了方某,方某当即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许二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期三个月,至2012年4月6日还清借款。今借人:方某,担保人:许一,2012年1月6日借”。时至4月6日,方某也未能还钱给许二,许二多次催促也没有结果,许二找其哥哥,许一也只是敷衍说缓缓,故许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向原告许二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许一为被告方某提供担保一事属实,被告方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许一为被告方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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