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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他人并强迫其放鞭炮赔礼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09:46:11


     本网讯(通讯员 高智)   10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奔海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奔海之妻李芹与被害人葛华根之女葛萍为小孩的银手圈之事,发生纠纷并打架。葛萍认为是聂小花多事引起,为此又同聂小花发生撕打。当晚,葛萍将打架之事告诉丈夫夏家文,17日上午,夏家文、葛萍等人对聂小花进行殴打。聂小花丈夫梅勇得知此事后,于当日下午对夏家文进行了殴打。当日下午,被告人黄奔海父亲黄林华要葛华根调解此事,但未得到葛华根的回应。被告人黄奔海于3月19日8时许,邀集叔叔黄小凡、黄东根及姑父许海辉(均在逃)开面的车来到非丰城市上塘镇找到葛华根,3人先用木棍、拳头对葛华根进行殴打,尔后强行将葛带上车,开往山天乡方向。将葛华根带到丰城市山天乡熊家村委会的新桥水库边,黄林华得知情况后及时赶到新桥水库边,被告人黄奔海强行葛华根到熊家村委会放鞭炮赔礼后,才将葛华根送回上塘集镇。经法医鉴定,葛华根伤情为轻伤乙级。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黄奔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黄奔海与被害人葛华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奔海赔偿被害人葛华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奔海,非法对被害人葛华根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奔海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奔海能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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