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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合谋制售假香烟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0:16:52


     本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一对夫妇为了致富不走正道,竟在家里无证制作假冒的名牌卷烟并销往外地,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并触犯了法律。同时,销售假烟的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张某艳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隋某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了判决。

    2012年1月11日,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队接怀远县烟草专卖局举报:怀远县阳光都市某栋1单元301室有人秘密生产假烟对外销售。当日下午13时许,民警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的屋内将正在生产假烟的刘某、被告人张某艳及同伙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已经包装好的成品假玉溪烟405条(81000支),价值人民币25110元(销售价62元/条×405条);哈德门香烟155条(31000支),价值人民币6200元(40元/条×155条)以及生产假烟的原辅料十余件。后查明,被告人刘某、张某艳自2011年5月份以来,多次通过蚌埠市某货运部,将包装好的假玉溪烟销售给在沈阳市做烟酒生意的被告人隋某斌。自2011年5月到2012年1月,先后从被告人刘某处以62元/条的价格购买1000条假玉溪烟,折合200000支,价值人民币62000元。除已卖给别人的60几条,其余部分都被自己销售,销售得款约10万元,并多次通过银行给刘某汇款6万余元。

    另查明,在被告人刘某、张某艳家中查获的假玉溪烟405条、哈德门烟155条及生产假烟的工具和原辅材料等已被安徽省怀远县烟草局先行登记保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艳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卷烟,扰乱烟草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9331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隋某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艳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查获的伪劣烟草制品已被先行登记保存,分别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和3万元,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隋某斌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2.5万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隋某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2.5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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