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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车接同伙后聚众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0:36:45
本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男子到高速道口接人后,共同参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越野车在高速道口将四名男青年接至与张某某等人在此汇合。之后,张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等人开车到镇上,发现被害人何某一商店里玩,即下车用事先准备的砍刀、柴刀、叉子对何某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张某将那四人送回原来上车的道口后就离开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伤势为重伤乙级。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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