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劳改释放不悔改非法拘禁他人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10-15 10:51:38


     本网讯(通讯员 江滔 龙巧萍)   博白县亚山镇的梁某因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出狱之后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不思悔改,2012年又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2月6日12时许,梁某林(另案处理)出资雇请三名男子以购买孙某某的环保碳为名,将与梁某林有经济纠纷的孙某某骗至南宁市安吉高速公路出口处,后将孙某某强行挟持到博白县亚山镇交给被告人梁某和梁富某(另案处理)等人。梁某和梁富某又将孙某某拉到博白县亚山镇温罗村六英岭的小山坳处拘禁并殴打,后强迫孙某某写下欠梁某林31799元和12000元二张欠条。当晚,孙某某趁天黑逃脱。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梁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梁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某在被拘禁期间被殴打致轻伤,对梁某应从重处罚。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对梁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