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10-15 14:04:3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曾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平与胡某两人同居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女。2011年6、7月份,胡某提出分手,并外出打工。2011年10月,被告人曾某平找胡某父亲胡某根、姐姐胡某红索要胡某手机号码未果。2012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曾某平来到胡某红出租屋楼下,拣了一块红砖并用地上的白色塑料袋包好,来到胡某红家门口,碰到胡某红正准备外出送饭。曾某平谎称是来还钱的,胡某红便让曾某平进屋,曾某平进屋后举起红砖朝胡某红头部打了两三下,胡某红连呼“救命”。见状,曾某平把胡某红拖到卧室内并推倒在床上,用被子将胡某红的头蒙住后又用手中的砖头朝胡某红头部打了三、四下。胡某红假装被打得没反应,手机响了也不敢接,曾某平便从其口袋内将手机拿了出来。同时,曾某平见胡某红手上有金戒指,脖子上有金项链,便从胡某红的左手指上摘走一枚黄金戒指,从脖子上扯走一根白金项链。随后,曾某平又脱掉胡某红的内外裤子,脱到了膝盖处,并解下了自己的裤子,掏出阴茎,用手提起胡某红的双脚,想将阴茎插入胡某红的阴道。但其阴茎硬不起来,只接触到胡某红大腿根部。此时,胡某红的手机又响了,曾某平见是胡某红老公的电话,怕胡某红老公回来,于是穿好裤子,找了条围裙将胡某红的嘴巴堵住。临出门时,曾某平见胡某红的手提包在饭厅凳子上,便将包也拿走了。包内有现金4700余元、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个及胡某红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当晚,曾某平将抢来的黄金戒指、白金项链、黄金耳环、黄金耳钉扔到胡某红开的电脑店内。经鉴定,黄金首饰、手机、包等物口总价值为人民币12028元,胡某红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2012年正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平多次打电话给胡某根对其及家人进行骚扰、言语威胁要杀人并提出要和胡某谈。因害怕曾某平伤害其家人,胡某根只好告诉胡某要其打电话给曾某平。胡某便于2012年2月3日打电话给曾某平,电话中曾某平继续扬言要杀死胡某并提出要3万元钱分手费。因害怕曾某平伤害其家人,胡某在电话中答应其要求并约定正月十四再联系。2012年2月5日上午,曾某平又打电话给胡某以威胁杀人为由继续索要3万元。当天下午4时许,曾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伤害为目的进入受害人住所,在伤害受害人后劫取受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某平在实施强奸、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意志外的因素使得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平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