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两名吸毒男子为筹集毒资,合伙盗窃了小货车的一个电瓶为此双双获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吴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韦某、吴某均为吸毒人员,为筹毒资,2011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韦某、吴某伙同蒋某(另案处理)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艾村下明太屯,由蒋某放哨,被告人韦某、吴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铰钳撬盗停放在该屯晒坪上的一辆金杯小货车中的电瓶,后将盗得的电瓶拿到蒋某家中藏匿。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114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吴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吴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退还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