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启爱因被害人黄某某雇请别人而不雇请他的货车拉货,将道路堵住向黄某某勒索要3600元“空车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启爱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2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启爱因黄某某雇请他人的货车到其本屯拉木头却没有雇请其货车而恼火,便用其货车将道路堵住,不让黄某某拉木头的车辆通过。然后以因黄某某不雇请其车辆造成其损失为由,向黄某某勒索要3600元“空车费”作为损失赔偿,否则不允许拉木头车辆通过,后黄某某同意雇请被告人的货车拉货,被告人李启爱也不愿意。当晚,田林县浪平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被告人李启爱仍然不将车移开,只是将所索要的数额降低到2500元,一分不能少。次日上午,黄某某不得不借2500元交给被告人李启爱,被告人李启爱才将堵路的车辆移开,让黄某某拉木头的车辆通过。案发后,被告人李启爱已将2500元退还被害人黄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启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启爱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