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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不还成被告 幻想抵销被判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2-10-16 09:34:25


     本网讯(通讯员 吴聚川)   卖方因买方未支付完货款诉至法院。买方辩称卖方欠自己钱,两相抵销。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施某给付拖欠韩某某货款本金3400元及利息。

    2011年10月3日被告施某从原告韩某处赊购复合肥40袋,总价款760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4000元,下余3600元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回扣及建筑工钱为由推托不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复合肥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认可买卖复合肥时承诺每袋给被告回扣5元,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从下欠货款中扣除。鉴于双方对拖欠货款未约定利息,故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被告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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