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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好友借钱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6 09:53:4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叶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梁某借10000元钱后逾期不归还,梁某多次追讨未果,最后将叶某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叶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
2011年11月26日,被告叶某找到梁某,说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梁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400元。当日,叶某还出具了《借条》一份交梁某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梁某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每月息400元”。到了还款付息的日期,梁某多次向被告叶某追索借款未果,无奈之下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归还1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共10000元,被告在得到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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