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与婚外异性产女遭丈夫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6 14:46:36


     本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女子林夏溶婚后与异性关系暧昧并产下一女,丈夫谢方为了保住婚姻冷气吞声将女孩托付父母抚养,但总因感情破裂双方在法庭相见。10月1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夏溶诉被告谢方离婚案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林夏溶与他人所生的女孩由原告单独抚养。

    经法院查明:原告林夏溶与被告谢方于2000年正月相识,并于同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冬原告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2008年9月7日原告生育女孩谢慧慧。从2009年8月起,原、被告双方断绝了来往,谢慧慧主要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2011年2月原告曾向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出现好转,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为此,原告林夏溶于2011年12月1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谢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在法庭上称被告不务正业,且有生理缺陷,对原告不闻不问十分冷漠。原告只好一直外出务工,与被告断绝来往。被告对离婚不持异议,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小孩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林夏溶与被告谢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从2009年8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林夏溶要求与被告谢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林夏溶与被告谢方均承认,女孩谢慧慧系原告林夏溶与婚外异性所生,被告谢方依法不负法定监护责任,亦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林夏溶要求女孩谢慧慧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林夏溶所生女孩谢慧慧一直以来主要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被告父母可就女孩谢慧慧的抚育费补偿问题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