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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法院遵循“原情执行”理念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10-16 16:08:30


     本网讯(通讯员 通讯员 韦熙宁 戈宁)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针对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曾提出了“原情执行”的执行新理念,即执行办案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结合人情,实现事理、法理、人情的协调统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出色运用“原情执行”理念,圆满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011年11月,黄某在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将路人石某撞成轻伤。后因双方私下协商未果,石某将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支付石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石某向融水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来到被执行人所住的村子调查黄某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经过调查,发现黄某家庭确实十分困难,其父母均已年迈且体弱多病,黄某妻子患有胃炎常年吃药,其两个孩子均在外念书,一家的生活来源主要靠黄某在砖厂打工挣钱,是村里的低保户。得知真实情况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决定暂缓执行。

    申请人石某认为执行法官工作懈怠,进度慢,非常不理解,情绪异常激动。执行法官耐心地做石某思想工作,并将黄某的家庭情况详细地向他说明,希望他可以理解。在执行法官的再三努力下,申请人石某同意放弃黄某1600元的赔偿份额。

    2012年9月28日上午,在中秋佳节到来之际,融水法院三名执行法官带着自费购买的月饼、棉被及其他生活用品再次来到被执行人黄某的家中,并将法官反复做工作促使石某已同意放弃1600元的赔偿份额的事实告诉黄某。面对此情景,被执行人黄某感动得热泪盈眶,并自己来送执行款。

    中秋过后,黄某回到砖厂继续打工。10月14日,其所在的砖厂发放工资,加上再和朋友借部分,黄某筹足了4000元。10月15日一大早,黄某按照自己的承诺自动来到融水法院,将赔偿款一次性交清,至此,该案获得了圆满执结,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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