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波)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蔡世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世华与同村村民蔡小兵之间有债务纠纷。2012年1月21日傍晚,蔡世华的哥哥采石军、侄子蔡熙凯等人先后两次到蔡小兵家为蔡世华收账,因蔡小兵对债务有异议,蔡世军、蔡熙凯等人收账未果。当晚9时许,蔡世军、蔡熙凯、蔡世华经过商议来到蔡小兵家附近,蔡世华上前用石头砸破蔡小兵家一楼窗户的玻璃,住在隔壁的蔡小兵的侄子蔡中林听见声响出来责问蔡世华,蔡世华冲到其面前,持刮胡刀将其脸部划伤,蔡中林便与蔡世华扭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此时蔡小兵的儿子蔡宗火出来看情况,见状上去按住蔡世华,也被蔡世华用刀划伤脸部。接着,蔡小兵的哥哥蔡小青赶了出来,被蔡世华用刀划伤脸部与手臂。最后赶到的蔡小兵见蔡中林、蔡宗火、蔡小青受伤,便拿起一把铁铲与蔡世华对峙并击打了蔡世华的头部,蔡世华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蔡中林左右面部皮肤窗口瘢痕累计长度达20.5cm,伴左侧面瘫,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蔡宗火右侧前额、右侧面颊处、右侧鼻翼处皮肤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世华因债务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世华持凶器直接致伤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