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包建华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2010年8月3日,谢某因和被害人房某在谈恋爱的事情上发生争执,谢某便将此事告知梁某。后梁某因此事在电话里和房某的二姐发生了口角。2010年8月4日20时许,梁某、谢某认为房某等人要来殴打他们,得知房某四姐妹在海拉尔区成吉思汗广场附近,梁某便纠集了被告人张某、巴某等八人伙同谢某手持砍刀、镐把等凶器在华联商厦门前与房某四姐妹发生口角并进行殴打。梁某等人用砍刀将房某二姐砍伤,并将房某四姐妹全部打倒在地。经海拉尔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房某四姐妹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梁某、谢某已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梁某、谢某等多人手持砍刀、镐把,在公共场所殴打四名被害人,致四名被害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又系积极参加者,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具有劣迹,但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同案犯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