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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七条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6 14:50:06


     本网讯(通讯员 常玲)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王银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王银生伙同薛志兵(另处)共谋到蚌埠市实施盗窃,当日两人从丹阳市到蚌埠市。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银生伙同薛志兵骑摩托车携带毒饵、塑料管等作案工具窜至怀远县河溜镇街道、河溜林场等地,盗窃王金兰等村民家共七条狗。两人在返回途中被公安巡逻人员查获,案发。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七条狗价值14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银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银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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