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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借款1万 死后妻子要清偿
发布时间:2012-10-17 09:30:56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亡夫生前借款,死后妻子承担清偿之责。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马某本金10000元及利息。
梁某(已病故)生前经营自行车修理门市,原告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并有业务往来,被告肖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原告与梁某本不相识。李某系梁某之妻,梁大某、梁小某系梁某之子。2010年7月31日,梁某通过被告肖某介绍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年息1200元。当时签有借款借据一支,由梁铁振本人签名并捺印。借据中11200元包括借款本金10000元及一年利息1200元。另,被告肖某未在借据上签名或捺印,亦未签订保证合同。事后不久,梁某暴病身亡。原告多次向被告肖某催要该款,被告肖某亦多次向被告李某、梁大某、梁小某催要,均告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原告与梁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因梁某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自行车修理门市,梁某、李某夫妻应共同承担该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梁大某、梁小某已于梁某去世前分家另过,无义务偿还该借款。因被告肖某与原告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原告对被告肖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俗语都说,人死帐烂。但我们要注意,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应偿还梁某的债务。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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