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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共通道堆放竹篙妨碍通行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7 09:34:2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男子杨某荣装修自家房屋时,在公共通道上挖了一条深约20厘米的小沟,将施工用的竹篙堆放于通道,严重影响了村民通行,杨某荣以其占用的通道为自家土地为由拒绝清除障碍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杨某荣清除位通道上的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

    原告杨某凡现居住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陈索村陈索屯108号,该房屋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人为原告的父亲杨某刚。原告哥哥杨某初,弟弟杨某全亦共同居住在此屋。该房屋东面至空地自墙为界,与被告杨某荣居住房屋相邻,南面与西面均至空地自墙为界,北面至公路自墙为界。原告房屋于1982年建造完毕,始建初期使用面积为179.22平方米。1983年,该房屋建好后,原告就开始从房屋东面外通向公路长约12米,宽约1.4米的小路上通行。当时,被告杨某荣现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原为杨夏宽,该土地上尚未建造有房屋,因土地使用不便,杨夏宽将该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于1997年建造现住房屋,房屋办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该房屋东面、南面均至村民路为界,西面至杨某刚房屋排水沟为界,北面至平悦至木梓公路边为界,被告1997建造的房屋西面已建到其土地边界。之后,因小路过窄,农用工具无法通行,原告拆除其房屋东面旧墙,并在旧墙向西1.4米的位置平行建造了新墙,即将原房屋东墙向西面退回1.4米,将原来的小路拓展成宽从北到南约为2.65米、2.35米、2.8米不等的通道。除原告外,还有部分村民从该通道上通行。2011年,被告装修房屋外墙搭架施工占用到争议通道土地,并在该通道上挖了一条深约20厘米的小沟,被告施工完毕后将搭架的竹篙放置在争议通道上,影响到原告及部分村民通行,导致原、被告发生纠纷。该案经法院多次进行调解,因被告坚持其房屋向西面宽约1.4米的位置属其宅基地,其未占用到通道,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杨某凡主张讼争通道为其和部分村民通行的通道,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木格镇陈索村委处理调查意见书、证人木格镇陈索村队长证言、法院对杨某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荣主张其房屋西面宽约1.4米的位置属其宅基地,提供了编号为020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作为证据,但该意见书中的《农村(城镇)农户(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注明被告房屋西至杨某刚房屋旁排水沟为界,表明被告房屋西面与原告未改墙前房屋东面之间尚有部分土地不属被告建房使用土地范围,故《农村(城镇)农户(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自1983年起便从争议通道出入公路,原告不经争议通道通行会给其生产生活带来实质性影响,可见,讼争通道是原告出入的唯一通道及必须的通道,被告杨某荣的行为妨碍了原告通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清除道路障碍物,填平道路,恢复通道原状,确保道路畅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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