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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一男子赊购电器未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7 09:42:03


     本网讯(通讯员 向华)   装修房屋时向他人赊购电器,并约定一星期内付款,到期后经多次追索却拒不支付。10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晓祥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君支付货款13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1年12月14日,被告赖晓祥因装修房屋所需,在原告谢君经营的电器店购买了价值3366元的家用电器,当日被告支付了2000元,并讲明余款在一个星期内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晓祥向原告谢君购买货物,原告将货物交付于被告,被告在购货单上签字认可货款金额,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有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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