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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刺伤索讨工钱的水电工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09:32:20
本网讯(通讯员 孙瑜)
10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爱华拘役五个月。
2012年1月21日下午2时,水电工邹越民到被告人刘爱华家讨要剩余的1800元工钱,被告人刘爱华以施工未完为由,拒付工钱。邹越民一气之下将刘爱华家中的铝合金玻璃打烂,被告人刘爱华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邹越民头部、腰部、殿部等部位乱刺,将邹越民刺伤在地。后邹越民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救治,住院64天,共花去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8740。60元。经法医鉴定,邹越民伤势为轻伤甲级。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爱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越民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邹越民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7000元,取得了邹越民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华故意伤害邹越民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刘爱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邹越民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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