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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中身亡 肇事负主责继承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7 10:27:56


     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交通肇事不幸死亡,遗产继承人应担责。10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某、吴某某、姚某在继承吴某汽车卖车款的遗产内承担原告康某、邹某赔偿款36950元,三被告各承担12316.67元。

    2011年5月24日,吴某驾驶小轿车,从吉水县醪桥都邱返回吉水县城,沿105国道行驶时,与迎面驶来由肖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吴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出租车上乘客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肖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康某某不负责任。乘客康某某经抢救于6月10日死亡。小轿车和出租车都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除了保险公司应理赔的外,现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的继承人赔偿其各项损失6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康某某不负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吴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肖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去保险公司理赔的外,债务人吴某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008.55元,由吴某的继承人余某、吴某某、姚某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被告余某、吴某某、姚某虽已明确放弃继承其遗产,但已将吴某所有的小轿车卖掉,卖车款73900元,品除余某个人应得款36950元,剩余一半款36950元属死者吴某的遗产,故余某、吴某某、姚某应将已继承的卖车款36950元用以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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