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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纠纷两审难明断 法院合力重审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2-10-17 10:37:30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映辉 冷文平 邓鹏)   近日,一起经过一审、二审后又发回重审,历时两年多的厂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过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干警的合力调解,原告某陶瓷公司与被告彭某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彭某赔付原告某陶瓷公司16万元损失,双方今后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某陶瓷公司系宜丰县工业园的一家重点企业。2009年12月5日,该公司与彭某签订《钢结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彭某承建该公司一处厂房钢结构工程。2010年8月5日下午,彭某施工中的钢结构厂房发生倒塌。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彭某被刑拘一个月。其间某陶瓷公司终止双方的施工合同,清理倒塌现场,另行请人施工。在对有关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情况下,原告某陶瓷公司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彭某赔偿180余万元。宜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不服,于2011年6月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故责任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因倒塌现场不存在,原现场已修复完工并投产,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又丢失,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双方责任难以划分,双方情绪对立,差距较大,案件审理难度大。为此该院民二庭办案人员多次到宜丰工业园上门调解,精诚所致,金石为开,某陶瓷公司终于作出重大让步,同意赔偿金额降至20万元以下。但双方对赔偿数额还有不少差距。眼看案件死结难开,走入死胡同,袁建华院长对此高度重视,亲自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和解。10月上旬,彭某在领取调解书后,还主动配合原告某陶瓷公司和宜丰县法院将其银行存款十六万元转账到原告公司账户。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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