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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保险公司因赔偿对象错误遭受害人索赔
发布时间:2012-10-17 10:38:24
本网讯(通讯员 蒋金竹 谭金玉)
广西南丹辖区内发生五车追尾交通事故,事故过后保险公司已作出赔偿,但赔偿对象错误遭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
2012年4月25日12时15分被告杨某驾驶被告某运输公司的豫LA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引豫L8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国道210县由贵州往河池方向行驶,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657KM+400M处时,车辆制动效能降低,车辆失控先碰撞对向由庞某驾驶的桂KU6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前方同向行驶由徐某驾驶的苏NQXxxx号小型桥车,接着碰撞苏NQXxxx号车前方同向由纪某驾驶的桂EGV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再碰撞桂EGVxxx号车前方同向由黄某驾驶的粤A68xxx号小型桥车,并推动粤A68xxx号小型桥车碰撞前方同向的货车尾部,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杨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徐某、纪某、黄某无与事故发生原因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反行为,不负该事故责任。 近日,该事故中的三受害人将被告运输有限公司的豫LA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L8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被告保险公司答辩其已履行保险责任,赔偿款给了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给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不合保险法的规定的,赔偿对象错误,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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