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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前妻配偶在赠予房产内居住诉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0-17 14:16:59


     本网讯(通讯员 龚羽)   离婚时,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离婚后,不满前妻与丈夫在内居住,前夫要求撤销该赠予。10月1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撤销赠予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赠予的合法有效性。

    几年前,东乡县某事业单位的李先生与黎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法院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房产一套归儿子所有,女方一人对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待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过户给儿子。离婚后,双方仍有来往,特别是李先生一直想复婚,但终因各种原因成空。2011年7月,黎女士嫁给了同城的方某,方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为此,李某心里很不舒坦,多次劝说前妻离婚,与自己复婚,遭到黎女士拒绝。李某非常恼怒,他觉得房子是儿子的,凭什么让外人住进去。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黎某和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儿子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可以撤销赠与。并且男方与妻子共同在内居住的行为也将对儿子的成长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也构成了撤销赠予的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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