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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两月入室盗窃五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10:15:12


     本网讯(通讯员 傅南)   被告席上站着2名91年和1名89年出生的青年,他们都曾因盗窃受过处罚,却仍不知悔改,一错再错。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伍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子政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伍金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子政、伍军相互纠集,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桥头一楼房内,利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走人民币现金200多元。

    2012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子政、伍军相互纠集,被告人伍军再纠集被告人伍金银,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一楼房内,利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走人民币现金1200元、一台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036元)、一块手表(经物价鉴定价值为801元)。赃款平分,手机已被丢弃,手表归刘子政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归还被害人。

    这只是其中两起案件,2012年4月初至5月26日,被告人刘子政、伍军相互纠集,或被告人伍军再纠集被告人伍金银,先后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桥头、荷塘区水竹二村、天元区滨江一村等地,共盗得现金488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台。共计价值11123元。被告人刘子政、伍军为主实施盗窃作案5次,涉案金额11123元。被告人伍金银参与盗窃作案2次,涉案金额4043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军、刘子政相互纠集,或被告人伍军再纠集被告人伍金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军、刘子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金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军、伍金银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军、刘子政、伍金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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