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茜)
和朋友散步时拾到钱包本可以是一件拾金不昧的义举,但是发现钱包内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后产生贪念,用身份证号套取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7000余元,反而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近日,四川绵阳市涪城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将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7月22日23时许,张某和朋友在饭后散步至绵阳市涪城区一小区门口时,发现路上有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80余元、身份证1张和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张某见财起贪念,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用身份证号码尝试密码,持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结果一试即中,取走银行卡内现金7000余元。后失主挂失时发现卡内现金被取走遂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张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走卡内现金,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拾得钱包内的信用卡本是义举,切勿因一时贪念取走钱款,因小失大而被刑法予以制裁;同时为了保障自己银行卡的安全,切勿将身份证号码设为银行卡密码,为他人实施不法行为创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