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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雇人非法采挖香樟一株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11:24:50
本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钟宜华)
江西宜丰县一农民,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雇人非法采伐香樟1株。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刘某的挖土机在该县天宝乡黄沙村“坳背”山场非法采伐一株樟树。被告人杨某后将该樟树运往武吉高速公路天宝路段销售,得赃款20000元。经鉴定,被采挖的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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