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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取款机内拾卡取钱九千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3:00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兰艳)
一男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内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其没有交还银行或联系失主,反而多次取款,结果触犯法律领刑受罚。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某银行内拾得被害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并用该卡分五次取款,共取得九千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已将全部赃款及银行卡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已将全部赃款及银行卡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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