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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不满前女友与他人吃夜宵结伙伤人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4:4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陈永玲)   一“90后”男子发现前任女友与他人吃夜宵后醋意大发,竟邀请朋友结伙报复,结果引发一场群体性的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自己和两名朋友也为此身陷囹圄。10月1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鹏、陈某桓、梁某辉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2012年1月26日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天宝村的李某聪、李某俊等人与杨某倩、钟某玲在龙岸镇平安街一夜宵摊吃夜宵时,被杨某倩的前男友杨某鹏碰见。被告人杨某鹏对其前女友杨某倩与李某聪等人吃夜宵的行为甚为不满,后杨某鹏打电话约来刘涛(另案处理)、吴国书(另案处理)等人,让刘涛、吴国书等人教训一下李某聪。此后,刘涛又找来被告人陈某桓,并叫被告人陈某桓开摩托车接来被告人梁某辉。被告人陈某桓、梁某辉手持砍刀来到现场。后在夜宵摊处,杨某鹏一伙人对李某聪进行殴打。李某聪被打后,即打电话给其父亲李某明和其叔李某林、李某强等人,要求他们前来进行处理。李某明、李某林、李某强等人开摩托车到达现场后经李某聪指认,李某明、李某林等人找到杨某鹏一伙人,后双方发生冲突打架,在此过程中,李某林、李某明、李某强被人持刀砍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1、李某林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2、李某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3、李某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林损伤致残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被害人李某明损伤致残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鹏为泄愤而组织被告人陈某桓、梁某辉等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使三被害人被人持刀等物品致伤,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鹏起组织、纠集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桓利用摩托车将被告人梁某辉及其它同伙接来,并将刀具带到案发现场,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系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梁某辉将刀具带到案发现场,在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过程中亦使用了刀具,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积极参与者,系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该两被告人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辉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李某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梁某辉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被告人梁某辉参与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依法应与被告人梁某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87402.69元。由于在本案中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案发过程中有过错,故本案合理合法部份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由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承担69922.15元,其中赔偿给李某林的数目为44464.76元,赔偿给李某明的数目为25457.39元。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被告人杨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梁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鹏、陈某桓、梁某辉及梁某辉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人民币69922.1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林、李某明,其中赔偿给李某林的数额为人民币44464.76元,赔偿给李某明的数额为人民币25457.39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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