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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60元债而伤人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2-10-17 14:12:05


     本网讯(通讯员 李高程)   为讨债而伤人的事屡见不鲜。然而,为讨60元钱不得而伤人被坐牢实在不值。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忠为讨60元钱不得便恼怒伤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忠忏悔万分。

    李某忠系广西隆林县人。2010年9月22日中午,李某忠到田林县高龙乡高郭村平站屯“下腊弄”(地名)张新林家里,催张某林归还欠其的60元钱,因张无钱归还,李某忠恼火便拿起屋内火坑里的一根柴火棒打了张新林头部、腿部各一棒,致张某林头部受伤,并将张某林放在家里的一部手机拿走之后外出打工。经法医鉴定,张某林的左顶部凹陷性骨折并顶叶脑挫裂伤,评定为重伤。

    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忠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文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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