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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暴力伤妻后检举妻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17 14:51:40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田林法院依法对一故意伤害妻子身体致轻伤的被告人作出宣判,被告人岑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7日凌晨1时许,居住在田林县百乐乡的岑某酒回家后,因被其妻埋怨,双方遂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岑某感觉自己酒醉后不但没有得到妻子的爱抚,反而感觉被其妻奚落,在酒精的作用下,持水果刀将其妻罗某的双腿割伤。经法医鉴定,罗某的肢体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岑某支付全部医药费,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期间岑某向公安机关检举其妻弟盗窃他人一台价值4401元戴尔台式电脑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岑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盗窃财物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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