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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调处婚约财产纠纷引导正确民俗民风
发布时间:2012-10-18 09:47:07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林同俊)
10月17日上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针对辖区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在巡回审理点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解处理,协议由被告张某、张某某(张某父亲)返还原告金某彩礼1.5万元,有力地引导了当地民风。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1日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举行婚礼后不久,被告张某即回娘家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张某某接受原告彩礼等款1.5万余元。被告张某某陪送原告衣服、财产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现同居关系已解除,原被告同居前二被告接受的彩礼等款,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因同居时间短二被告应予以返还。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财产归原告所有,由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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