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鄱阳两村民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小天鹅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8 10:21:19
本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邱细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邱三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邱细风非法购买了6只天鹅(死体)和121只野鸭(死体),于当日下午用板车拉至被告人邱三锤家中存放,并对邱三锤说自己放了6只天鹅在邱三锤家中三楼卫生间,被告人邱三锤明知天鹅系被告人邱细风非法收收购而来,仍然同意邱细风将天鹅放在其家中。 2011年12月29日,鄱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邱三锤家中搜查,邱三锤发现后准备带天鹅转移,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鸟类为6只小天鹅,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余121只分别为绿头鸭、绿翅鸭、斑嘴鸭,均属“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邱细风到鄱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细风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六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邱三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邱细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细风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邱三锤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源予以认可。两被告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住的居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故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