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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人身伤害赔偿 法官不懈努力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4:27


     本网讯(通讯员 韦卫全)   2012年10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运用联动执行机制,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八年的伤害赔偿积案。

    2004年8月4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下雷镇吉门村的梁某某,因自家的八角地的界限不清与同屯的许某某产生矛盾后,持刀将许某某砍伤,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729.73元,交通费300元。经法医鉴定,许某某伤情为重伤。2004年12月6日,梁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5057.53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梁某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05年1月17日,许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新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鉴于梁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便将案件执行程序暂时终结。

    2008年4月,被执行人梁某某刑满释放回家,申请人许某某申请恢复执行。但经过调查得知,梁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得不再次暂时终结执行。

    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再次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大新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梁某某虽获得土地补偿款八万多元,但梁某某妻子早年已经过逝,家里还有个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这笔补偿款根本无法改变其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的局面。而且其认为坐牢后就不用赔偿,在这一思想作祟下,梁某某毫无兑现尚欠的赔偿款的意思。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梁某某来说简直是火上加油,最终将会得不到好的效果,承办法官选择了以和解的方式执结该案。  

    承办法官便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但在找被执行人梁某某做工作中,每次找到梁某某做工作时其都极不配合。承办法官热心和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通过反复多次工作之后,梁某某终于对法院的执行有所想通,表示愿意支付尚欠申请人许某某的赔偿款,只是请求申请人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放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工作和耐心疏导,双方在互谅互让之下,达成了尚欠赔偿款的兑现协议,即:被执行人梁某某自愿一次性兑现尚欠赔偿款5057.73元及执行费300元给申请人许某某;申请人则自愿放弃逾期履行债务利息。

    2012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来到该院执行庭,如数领走了被执行人梁某某所兑现的赔偿款。一起长达八年的积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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