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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同居二十一年后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10-18 11:30:26


     本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原告的离婚诉求获支持。

    女青年刘某与男青年王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先后于1994年1月和1996年6月生育了两个男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丈夫王某遂于200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与刘某分居至今。妻子刘某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诉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王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刘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双方所生长子虽已成年,但尚读高中,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仍存在抚养问题。鉴于王某下落不明,刘某诉求将两个孩子判归其抚养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所生两男孩由刘某负责抚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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