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王颖)
孙倩与前夫尚洲协议离婚后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来处理双方的财产,但是因为其前夫不履行,孙倩无奈把前夫告至法院。2012年10月17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孙倩诉被告尚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房屋补偿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
原被告曾于2008年7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也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后在原被告达成新的协议书后,原告撤诉。新协议书第一条为“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房产纠纷诉至法院,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一、尚洲于2010年春节前支付孙倩房屋补偿金三万元整。二、尚洲于2011年春节前再支付孙倩房屋补偿款两万元整”。因被告不履行新协议书,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就房屋补偿款重新达成了协议,两份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但根据两份协议书的时间先后顺序,2008年7月的协议书内容已变更为2010年11月的协议书内容,原被告应当按照2010年11月2日的协议书履行相关义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