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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聊天记录作证据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8 14:58:17


     本网讯(通讯员 蒋建强)   网络聊天在现今社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把网络聊天的记录作为证据提起离婚诉讼的倒确实不多见。2012年10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聊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1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结婚,育有一子,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4月15日,原告李某出差回家,无意间发现妻子吴某的QQ没关,出于好奇,李某打开了妻子的聊天记录,一看之下,不仅怒火中烧,妻子竟然和一个男性网友聊天记录,言辞甚为暧昧,盛怒之下李某将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找妻子理论,被告吴某颇不以为然,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拒不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从此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婚姻关系不断恶化。2012年8月25日原告李某以聊天记录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被告与他人通过网络谈情说爱,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了一定伤害,但网络具有虚拟性,通过网络聊天不能完全说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但缺乏证据证实,被告认错态度良好,且愿意与原告沟通,保证不再重犯类似错误;同时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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