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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苗圃肖像被侵权 妇科医院被判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8 16:57:32


     本网讯   演员苗圃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某妇科医院散发的刊物上,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将该妇科医院诉至大兴法院。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已审结了此案。

    2011年10月,苗圃得知某妇科医院在当街散发的宣传内刊封面上,擅自使用了自己的照片,而该杂志所刊登的内容,通篇介绍了该医院治疗妇科手术的相关情况,并在杂志中明显标注有医院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咨询网站等联系方式。苗圃遂于2011年10月9日委托律师向该医院致送《律师函》,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医院未给予任何回复。苗圃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该医院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肖像权。故要求:1、判令该医院在全市发行的一家报刊上公开致歉,刊登致歉的内容由法院依法审核许可。如果该医院不执行,由法院指定全市发行的一家报刊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由该医院承担。2、判令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1000元;3、由该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妇科医院辩称:涉案杂志上使用的照片是该院员工的照片,且杂志在院内部发行,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且发行量仅为1000册。

    大兴法院认为,该医院提供的自称用于封面的员工照片原件与涉诉杂志封面人物照片在面部五官上存在巨大差异,根据苗圃提供的百度照片,足以认定该杂志封面人物照片为苗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该杂志以对外宣传诊疗业务为主要内容,该杂志封面未经苗圃授权而使用苗圃本人的照片作为封面,该行为侵犯了苗圃依法享有的肖像权,故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苗圃要求该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苗圃要求医院赔偿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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