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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征求孩子意见后获准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3:46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英香)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妇女李某在浙江从事个体经营,为了让13岁的女儿小群有一个更好地学习生活环境,李某起诉前夫罗某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庭审中法官充分征求了小群的意见后“断案”。10月1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作出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之婚生女小群的抚养关系从由被告罗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李某抚养。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8月生育女儿小群,现在校读书。原、被告因感情不和,2003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儿小群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小群随被告父母生活。2006年8月小群到浙江随原告生活至今。2012年4月28日,原告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小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在庭审中,经征询小群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李某生活。原告表示自行抚养,不要求被告罗某支付抚养费。另查明,原告李某与现任丈夫经营一副食品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若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小群跟随被告父母生活,从2006年8月起小群即随原告生活。现小群已有13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李某抚养小群更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其自行抚养女儿小群,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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