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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广场随意殴打他人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2-10-18 11:23:4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谢廷选)   2012年5月6日23时,被告人王健在西平县洪河公园啤酒广场将刘某、李某、李某某打伤。近日,河南西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健拘役五个月。

    2012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健和李晓方(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刘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在西平县洪河公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中,王健和李晓方将刘某、李某、李某三人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损伤属轻伤,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李某某的伤属轻微伤,王健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健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经调解王健及李晓方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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