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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容留他人在酒店吸毒受行政刑事双处罚
发布时间:2012-10-18 15:46:42


     本网讯(通讯员 汪红霞)   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岭金岭路2栋3单元371室的刘琼(女),因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宿的酒店客房吸毒,日前被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院指控称,2012年7月2日晚9时,被告人刘琼在自己住宿的婺源县紫阳镇天马商务酒店2011房间容留戴某、吴某俩(均另案处理)在一起吸食冰毒,吸后两人离开了酒店。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琼再次在其住宿的酒店房间里容留戴某吸食冰毒。法庭上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两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法庭上出示了戴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琼的认罪态度,向法庭提出了以被告人刘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

    法庭另查明,2012年7月2日、7月3日的晚上,被告人自己也在所住宿的天马商务酒店2011房间内吸食冰。这一违法行为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琼在其住宿的酒店房间里两次(3人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和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中,法庭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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