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中梅)
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坚持和谐执行理念,竭力提高案件和解执行率,不断健全“三多”“三监督”机制,促成执行和解案件自动履行,有效缓解了“执行难”,该院也被评为省级“清积”先进集体,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针对民商事执行案件大幅增加、案件类型新、执结难度大等特点,尽快尽早使案件执结率大幅提升,积极探索出“三多”机制:“多做当事人和解工作,讲究执行艺术,多做、会做、能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多到被执行人、被执行现场巡回执行,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变被动坐等为主动出击,多走出去;多开案件进度及复杂案件分析讨论会,及时制定、调整执行方案,力争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或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三监督”即:监督实际履行能力,监督案件档案,监督实际履行情况。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严格审查,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或第三人予以担保,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建立执行和解案件专门档案,档案主要记载案件承办人员、和解时间、和解内容、履行期限以及与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原执行人员敦促被执行人或直接敦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除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执行外,还要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次和解协议的行为,作为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和拒执行为的一个情节记录存卷。若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仍不能积极履行义务,可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时依法加重处罚力度,以打消其拖延执行或规避执行的念头,维护执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