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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三定三推”开展巡回执行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10-19 14:40:41
本网讯(通讯员 曾昭辉 王敬生)
今年以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为民服务新思路,创新执行工作方法。结合辖区人文地理环境、所受理执行案件及当事人居住地情况,开展巡回执行工作,建立巡回执行点,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针对辖区多为农村乡镇、涉农案件多、申请人交通不便利等特点,长汀法院开展巡回执行工作,成立法院巡回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巡回执行工作的开展及检查。对于巡回执行工作采取“三定三推”方针。 “三定”即:定地点,在辖区内非法庭驻地乡镇各设一个巡回执行点,其中河田法庭辖区内的濯田镇、涂坊镇各设一个,大同法庭辖区内的新桥镇设一个;定人员,执行局全体人员分成三组,各设组长一名,三组分别负责三个法庭辖区的执行点工作;定时间,每周五为巡回执行日,办案人要到所负责的巡回执行点开展执行工作。 “三推”即:推行“执行110”工作机制。将执行人员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以及值班电话等向申请执行人公布,并保持24小时畅通。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执行线索,可立即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执行法官将第一时间赶赴执行现场,及时查找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同时,鼓励公众举报,拓宽搜集执行线索。凡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或来电方式,举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 推行“执行联络员”工作机制。在辖区各乡镇设立执行工作联络站,邀请各村委会主任、综治办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陪审员等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及时掌握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状况,并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进行见证,协助说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文书难以送达"等执行难题。 推行“集中执行与分散执行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案情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采取集中执行的工作方法,由各执行法官提前将案件报至庭长处汇总,积极协调多方资源,统一开展执行活动;对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执行案件,则采取各执行法官分线路包干完成的做法,通过将执行任务细化到每个执行小组,节省人力、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通过巡回执行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执行工作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一方面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方便群众执行,为人民群众节约执行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和谐执行,提高了执行案件和解率、执行结案率及执结到位率。今年以来,有245件执行案件在巡回执行点成功执结,其中执行和解128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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