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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间借款 今朝分手要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19 08:43:21
本网讯(通讯员 宋萍 赵青)
王华和李艾琪是大学同学,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王华向李艾琪借款5万元,分手后,王华不还款被李艾琪诉至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王华还李艾琪5万元借款。
李艾琪家境较好,恋爱期间王华以创业为由向李艾琪借款5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写明借对方5万元。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李艾琪多次向王华索要借款,但王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李艾琪拿着借条将王华起诉至法院。法庭上,王华称双方恋爱期间,自己在李艾琪身上花费了不少钱,所以不同意还款。 本案中,李艾琪提供了王华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其借款的事实,王华也没有否认。因此,李艾琪要求王华还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还需要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本案中,王华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误区。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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