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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不足三个月 法官判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19 09:22:13
本网讯(通讯员 赵俊伟)
两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婚姻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酌情返还给原告马某彩礼4万元。
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3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典礼同居。典礼同居前被告共接受原告彩礼款65000元。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了解不够,同居后即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一再要求解除关系。因被告过错导致原被告关系破裂。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原告的经济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法院审后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但鉴于原被告已典礼同居的事实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彩礼款返还比例可适当降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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